商业宣传不能滥用他人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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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和朋友在商场吃饭,被商场工作人员拍了照片发至商场微信公众号,配文“爱的告白”进行宣传,其他朋友误以为他重组了家庭。涉事男子起诉后,南通启东法院日前一审审结该案,判决案涉商场在启东市级报纸上发布道歉声明,并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2月6日 澎湃新闻)
事情原委并不复杂,2022年2月22日,顾先生应朋友邀请到启东某商场餐厅用餐,席间与一名女性朋友及她的小孩相邻而坐。当天的日期里有很多“2”,谐音“爱”,被炒作为“爱的告白日”,正在取材的商场宣传团队将三人用餐的画面拍了下来,把照片作为配图发布在商场官方微信公众号上营销,配以标题“一场爱的告白正在上演”商场在特殊日子以爱的名义进行营销,想通过温情广告唤起消费者的同理心,赢得消费者对商场的情感认同,本无可厚非。但是,营销手段必须建立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否则,再有想象力的创意,再有爱的营销场景,也只能起到反效果。
我国民法典明文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显然,商场擅自拍摄顾先生照片,并在无授权的情况下将照片发布在微信公众号,这一行为侵犯其肖像权。同时,涉案照片中顾先生与一名女性朋友及她的小孩相邻而坐,该商场也侵害了他们的隐私权。
当地法院的判决,具有深刻的教育意义和典型的普法意义。以往媒体报道的肖像权维权案,基本都是涉及名人维权,但事实上,普通人的肖像权也不容侵犯。不同于名人的维权意识,普通人的肖像权是否正在或已经被侵犯,自己很可能是“最后知道的那个人”,即便知晓其肖像权被侵犯,在多数情况下还是会选择“忍受”,这不应成为法治社会的常态。
本案中顾先生依法维权,法院公正审判,既是对普通人肖像权的保护,也是对相关法治意识的唤醒,因而此案显得“不普通”。总之,依法保护公民肖像权,需要更多普通人站出来对侵犯行为说不,只有经过不断进行这种法治意识“量的积累”,才能实现法治社会“质的飞跃”。(谢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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