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填补现制现售饮水机监管“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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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年来,现制现售饮水机因为方便快捷备受市民欢迎。对于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水质如何等问题,市民却不得而知。近日,我市出台《关于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机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全面加强现制现售饮水机管理,填补了我市该领域监管“真空”。
《通告》明确,售水机内水质处理器以及饮用水直接接触的材料(管材、管件、水处理材料等)和消毒产品等,应当取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件。售水机经营者应当在售水机正面显著位置公布经营者的名称、联系电话、办公地址、管供水人员的健康证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以及售水机及水质处理器等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上次水质检测情况和滤芯更换起止时间。同时规定,禁止在人行道、机动车道、人行天桥、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城市道路及相关公共场地和距离露天垃圾、排污沟渠、集水坑、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20米范围内,设置售水机。在居民住宅区等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商铺等经营场所设置售水机,应当经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同意,并签订场地使用合同。同意设置售水机的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有督促售水机经营者对售水机进行管理的义务。
《通告》要求,售水机出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的,应当在售水机正面显著位置标注“直饮水”。售水机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明示或者暗示售水机出水具有医学疗效、增进健康等功能,不得作虚假宣传,不得贬低其他饮用水及其制品。
据悉,市、县(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不定期对售水机出水水质进行抽检,发现出水水质低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将立即通知供水主管部门。供水主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理,处理结果张贴于售水机正面显著位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照经营、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查处;城市管理、水利部门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接入城乡供水管道、占用城市道路及相关公共场地设置售水机的行为,进行监督查处。
在整治期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定期组织卫健、城市管理、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执法活动,依法及时处理售水机经营者违反《通告》的行为。 (本报记者 徐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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