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快看点丨明确房屋安全责任人 划定装修“红线”
我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
明确房屋安全责任人 划定装修“红线”
本报记者 张琪
(相关资料图)
日前,《张家口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落地实施,填补了我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法规空白,使公众和各级各部门行使房屋安全监督检查权力有了法律依据。
城镇房屋使用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近年来,我国各地发生多起房屋坍塌事故,同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老旧房屋质量问题也进入频发期,房屋安全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城市房屋安全,谁是责任人?房屋存在安全隐患,该怎么做?装修房屋需注意什么?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
房屋安全,谁来负责
房屋使用安全,谁来负责?
《管理办法》提出了房屋安全责任人的概念。明确了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个人或者单位所有的,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的承租人或借用人等房屋实际使用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为国家直管或单位自管公有用房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各级管理部门如何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职责?
房屋安全管理遵循属地管理、规范使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房屋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监管制度和安全管理应急预案,设置房屋安全管理员,完善房屋使用安全检查和监测网络,组织应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突发事件。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综合监督管理,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展房屋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怎么做
若怀疑所住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我们该采取哪些措施?
《管理办法》明确房屋安全性检查可由房屋安全责任人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当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相关责任人提出申请,县(区)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房屋安全性检查的监督管理纳入日常工作。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实际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一是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二是房屋改建、扩建、移位及建筑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的;三是房屋遭受灾害或事故后;四是发现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损伤、疲劳、变形、振动影响、毗邻工程施工影响;五是日常使用中发现安全隐患以及其他依法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情形。
当今,建筑幕墙和外墙外保温易发生隐患。《管理办法》规定:正常使用的建筑幕墙至少每6个月进行一次例行安全检查;建筑幕墙和外墙外保温系统竣工验收或者交付使用后,原则上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性鉴定;建筑幕墙交付使用满10年的,对该工程不同部位的硅酮结构密封胶粘结性能进行专项安全检查,此后每3年进行一次。
装修房屋时,注意什么
房屋装修是实践中危害房屋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管理办法》重点规范了房屋装修活动,划定了“装修红线”。
业主在装修时,不得存在如下装修禁止性行为:拆改房屋基础、梁、柱、楼板、墙体(户内填充墙除外)等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构件;在楼面板上砌墙等,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在承重墙体、梁柱构件和楼面、楼梯结构层进行危害结构安全的凿槽、钻孔;将不具备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等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改变车库、车棚设计使用功能;擅自挖建地下室或者降低房屋地坪标高;在房屋顶面上擅自加层建房搭棚;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占用、堵塞、封闭房屋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设计要求,破坏房屋结构、危害房屋安全的其他行为。
无需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装修行为,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房屋装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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